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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68號原 告 陳雅芳被 告 楊永堉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肆佰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請求金額為519,400元(見本院卷第6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無律師證書,仍意圖營利及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違反律師法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冒用律師身分,接續於民國107年1月26日、108年6月3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19日、108年10月1日、109年1月1日向原告佯稱:可為原告辦理離婚事件、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與易金富間投資糾紛、全球華人數位機上盒求償事件之訴訟業務、處理原告與王雨翔間本票強制執行相關事務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委任被告,被告遂利用不知情之陳昭全律師匿名為原告撰寫家事起訴狀(請求離婚)、家事準備書狀(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家事準備書㈡狀(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由原告自行遞交上開書狀至本院。其後,被告又持續以需假扣押保全債權、保全證人、處理本票強制執行事務等不實名目,分別於上開時間向原告收取費用共計519,400元。被告假冒律師身分詐取原告財物,致原告受有上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願意賠償原告。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認定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在案,並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電子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到庭未予爭執,且同意賠償原告所受損害,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9,4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院刑事庭移送後,於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