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41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張裕勤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被 告 三友國際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文蔭被 告 徐文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