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77號主參加原告 劉潤錦主參加被告 黃淑悠
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宜婕
一、主參加原告就主參加被告黃淑悠、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4號),提起主參加訴訟,聲明求為確認主參加被告黃淑悠對主參加被告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無效。本件主參加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主參加訴訟。
二、主參加原告應另補正起訴狀繕本2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