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9號原 告 徐莉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慧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第77條之6、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聲明之事項雖包括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惟均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該法條規定以擔保之債權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並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塗銷前開抵押權登記之聲明部分。經核前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482,167元,高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2,000,000 元,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0,000 元。而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之聲明部分,系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前段規定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0元(計算式:

10,000元/年×15=150,000元),並未超過其地價3,482,167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元。

三、綜上,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