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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12號上訴人即原 告 張峻源被上訴人即被 告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雲騰被 告 陳秋香上列當事人因111年度訴字第912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2、3、5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64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另上訴聲明第4項請求防止侵害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507元(75,007元+4,500元=79,50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78,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