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原 告即反請求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被 告即反請求原 告 A001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被 告即反請求被 告 A03訴訟代理人 A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及剩餘財產分配(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2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被繼承人王穗容所遺如附表三編號1至6、編號8至12、編號14至20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五應繼分比例負擔。
四、原告假執行聲請駁回。
五、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六、反請求訴訟費用由A02、A03共同負擔。
七、反請求原告假執行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關於承受訴訟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於有訴訟代理人時,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173條前段雖有明文規定。惟當事人死亡時,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死亡時,法律為便宜計,於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僅認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而已。據此,當事人死亡者,仍應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始為合法。
二、被告即反請求原告A001(下稱其名)於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中即民國113年1月4日死亡,原告即反請求被告A02(下稱其名)、被告即反請求被告A03(下稱其名)雖為A001繼承人,然關於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與A001立於對立面,有訴訟上對立之關係而均不得承受訴訟,惟其實體上因繼承而承受之權利義務,依然存在,A03就此部分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說明,不應准許。然A001於本件訴訟已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第173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仍不停止。至A03請求分割遺產部分,已由本院前裁定准予承受訴訟在案,合先敘明。
貳、A001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A
02、A03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A02起訴主張:
(一)先位聲明部分:⒈兩造被繼承人王穗容於110年8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三A
02主張欄所示遺產,由其配偶即A001、其子女伊與A03繼承,應繼分各1/3。
⒉又A001、A03就王穗容所遺之遺產,有下列情形:
⑴A001、A03自110年8月21日起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多次操
作王穗容之銀行帳戶將存款匯入A001帳戶共計新臺幣(下同)691萬6,770元,致全體繼承人因此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第1146條規定,請求A001返還691萬6,770元予兩造公同共有。
⑵又王穗容於110年8月21日死亡時遺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
款58萬9,664元,亦遭A03動用共計20萬元。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第1146條規定,請求A03應返還20萬元予兩造公同共有。
⑶A001於113年1月4日死亡立有遺囑(下稱系爭遺囑),A02
雖對系爭遺囑不爭執,惟伊並未喪失繼承權。若本院認A02喪失對於A001所遺遺產之繼承權,A03自應單獨對於A001之債務負責,則請求A03應返還691萬6,770元、20萬元予兩造公同共有。⒊另A02有代為墊付如附表四編號5-9之遺產管理費用,應自王穗容遺產中支付。
⒋兩造被繼承人王穗容所遺如附表三A02主張欄所示遺產,上
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46條、第1164條、第823條第1項、第830條規定,請求分割王穗容所遺如附表三及A001、A03應返還前開金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
(二)備位聲明部分:⒈如本院認A001繼承人僅A03一人,A03自應對A001債務負責
,故A03自應返還691萬6,770元與王穗容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
⒉A03應返還上開金額加計其自己應返還20萬元,合計A03應返還713萬9,200元。
(三)倘本院認為A001反請求主張對王穗容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668萬0,750元,惟A001未經王穗容全體繼承人同意自王穗容帳戶轉帳691萬6,770元到自己帳戶而應返還上開金額,應得依民法第334條抵銷,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扣還之。
(四)A03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自王穗容帳戶匯款20萬元至自己帳戶,對全體繼承人有不當得利債務,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推定由其應繼分扣還之。
(五)並於本院聲明:⒈先位聲明:⑴A001全體繼承人應返還691萬6,770元,及自11
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王穗容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⑵A03應返還20萬元,及自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王穗容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⑶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三A02主張欄所示王穗容之遺產,應按兩造應繼分比例。⑷兩造就公同共有第⑴項聲明所示財產,應按兩造應繼分比例。⑸願供擔保,第⑴、⑵項聲明部分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備位聲明:⑴A03應返還713萬9,200元,及自113年3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王穗容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⑵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三A02主張欄所示被繼承人王穗容之遺產,應按兩造應繼分比例。⑶兩造就公同共有先位聲明第⑴項聲明所示之財產,應按兩造應繼分比例。⑷願供擔保,第⑴項聲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A001、A03則以:
(一)對於王穗容所遺遺產意見如附表三A001、A03主張欄所示。另王穗容遺有消極債務411萬8,477元亦應列入分配。附表三編號7所示保險有指定受益人A001及A03,非屬遺產範圍。
(二)王穗容生前醫療住院救治、到決定放棄治療,喪葬費用,A03代墊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金額。另A03代為管理、支付附表三編號1-5房地所生如附表四編號2-4債務、費用。
(三)A02主張附表四編號5、8係為原告自己利益起訴,編號9亦為自己利益提出訴訟所繳納,且係因繼承人自己知悉繼承、起訴後遭法院限催而過失逾期申報所致。編號6、7係國稅局就3人分擔後為各自所繳納,被告已繳納完畢。
(四)關於王穗容國泰世華帳戶遭提領58萬9,664元部分:⒈於110年8月23日轉至A03名下台北富邦商銀(末4瑪1021)
、台灣銀行(末4瑪0628)各10萬,用於支付喪葬費、醫療費。
⒉於同日轉帳32萬8,000元至王穗容富邦帳戶(末4瑪7098)
後,最後轉至A001名下,支付新竹市竹光路房地管理遺產所生之費用。
⒊於同日被告A03幫王穗容轉帳6萬1,397元,支付王穗容信用卡債。
(五)A001生前以A02及其配偶言語侮辱行為、未盡扶養義務聲明A02喪失繼承權。A001立系爭遺囑表明所遺之遺產全由A03繼承。
(六)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貳、反請求部分:
一、A001起訴主張:
(一)A001與兩造被繼承人王穗容於59年6月7日結婚,婚後並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故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之夫妻財產制。王穗容於110年8月21日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已歸於消滅,應以斯日為基準,分配夫妻之剩餘財產差額,而被繼承人王穗容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一「A001主張」欄所示,A001婚後財產如附表二「A001主張」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之剩餘差額而為分配。A02、A03應連帶給付A001668萬0,750元等語。
(二)並於本院聲明:⒈A02、A03應連帶給付A001668萬0,750元,及自反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A02則以:王穗容婚後財產如附表一A02主張欄位所示,A001婚後財產則如附表二A02主張欄位所示。如本院認A001確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334條抵消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172條規定,自A001應返還全體繼承人之金錢中抵銷或扣還。A001死亡後,A02對其所遺之遺產並未喪失繼承權。縱A02喪失繼承權,仍有代位繼承之適用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A03則以:對於A001請求金額無意見,A001於113年1月4日死亡,A00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由伊繼承等語。
參、得心證理由:王穗容於110年8月21日死亡,A02、A001、A03為其繼承人之事實,為兩造不爭執。而A001於113年1月4日死亡立有系爭遺囑,並聲明A02對其有重大侮辱情事、未盡扶養義務,不得繼承其遺產等情,亦有A02喪失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公證遺囑(見本院卷二第307-318頁)在卷可憑。是本件本院所應審究者為:(一)王穗容遺產範圍為何?(二)A02是否對於A001遺產喪失繼承權?(三)A03、A02是否有代為墊付王穗容遺產費用?(四)A02是否得請求分割王穗容遺產?(五)A001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為何?經查:
(一)關於王穗容遺產範圍為何部分:⒈兩造對於附表三編號1-6、編號8-12、編號14至20為王穗容所遺顯存遺產,不爭執。
⒉關於附表三編號7部分:
附表三編號7保險已有指定受益人為A001及A03,有富邦人壽外幣不分紅人壽保險檢視要保書(見本院家繼訴卷一第172-173頁)在卷可參。前開保險於王穗容死亡後之保險理賠金,應由指定受益人A001、A03取得,不應列入王穗容遺產範圍。A02主張前開保險理賠金為王穗容遺產,尚屬無據。⒊關於請求返還財產之部分:
⑴就A02請求A001應返還全體繼承人金錢部分:
①依卷附王穗容附表三編號9、10、11、12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前開帳戶金額自王穗容死亡後即自110年8月21日起至110年9月6日止,其中附表三編號11帳戶轉匯共計204萬9,258元至王穗容名下附表三編號12帳戶,附表三編號12帳戶轉匯339萬1,279元至附表三編號10帳戶,而附表三編號10帳戶轉匯655萬1,682元至附表三編號9帳戶,附表三編號9帳戶再轉匯至A001台北富邦銀行新店分行共計691萬6,770元。而A001取得前開金額無法證明有法律上之原因,自屬不當得利,亦為侵害全體繼承人之所有權。A02固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A001返還前開金錢與王穗容全體繼承人。
②惟王穗容及A001繼承人均為A02及A03二人,雖A001生前聲
明A02喪失其財產繼承權,並立有系爭遺囑表明其所遺之遺產全由A03繼承。惟A02否認有喪失繼承權,而本院亦認定A02未喪失繼承權(詳後述)。則A02、A03均同屬王穗容及A001繼承人,依民法第344條規定,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A001繼承人即A02、A03所負前開金錢債務及王穗容繼承人即A02、A03公同共有金錢債權亦應混同而消滅,A02請求A001繼承人返還前開金額,並請求分割,尚屬無據。
⑵關於就A02請求A03應返還全體繼承人金錢部分:
王穗容國泰世華帳戶於110年8月23日轉至A03名下台北富邦商銀(末4瑪1021)、台灣銀行(末4瑪0628)各10萬之事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9月2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6607號函及函附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二第117-119頁)可憑。A03主張前開金額已支付王穗容醫療、喪葬費用,而兩造對於A03有支出王穗容醫療住院、喪葬費75萬4,805元不爭執,A03前開主張應屬可採。前開金額既已支付王穗容部分醫療、喪葬費用,則原告請求A03返還前開金額予王穗容全體繼承人,並請求分割,尚屬無據。
⒋綜上所述,王穗容所遺遺產如附表三各編號本院認定欄所
示。
(二)關於A02是否對於A001遺產喪失繼承權部分:A001生前雖立有系爭遺囑,並聲明A02對其有重大侮辱情事,不得繼承其遺產,惟為A02否認。而前開聲明書雖記載A02及其配偶多次對A001言語侮辱,造成A001精神重大痛苦,且未盡扶養之義務,於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主張不實之事實,違反先前不分遺產之承諾,認有羞辱A001,回台後亦未探視已罹病之A001,且對A03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並於公證前開聲明書時提出LINE訊息對話、告訴狀、刑事傳票等件為證。然前開事證均屬兩造被繼承人王穗容死亡後因分配遺產有所爭議後衍生糾紛,且A02係經由司法程序維護其私法上權益,難以認定對於A001有重大侮辱情事。另聲明書關於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A001生前是否有應受扶養之情形,亦無相關事證,應認A02對於A001遺產並未喪失繼承權。A02既未喪失繼承權,則A02請求先位聲明縱有部分駁回,亦無庸對其備位聲明請求予以審酌。
(三)關於A03、A02是否有代為墊付王穗容遺產費用部分:⒈附表四編號1部分:
A03主張王穗容生前醫療費用,喪葬費用,都是其代墊共計75萬4,805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醫療單據、不動產代辦費用明細、喪葬費用、單據在卷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前開費用其中20萬元係A03自王穗容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匯入其帳戶後支應,已經本院認定如前,此部分金額自應予扣除。扣除後A03代墊之55萬4,805元,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應由王穗容所遺遺產中先行支付。
⒉附表四編號2-4費用:
附表四編號2-4費用為辦理王穗容所遺不動產繼承、管理所生費用,為兩造所不爭執。前開費用屬於繼承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由王穗容所遺遺產中支付。⒊附表四編號5、8、9部分:
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A02請求分割兩造繼承王穗容遺產,其中關於不動產部分,非辦理繼承登記,不得分割。兩造於王穗容死亡時兩造就不動產部分並未辦理登記及申報遺產稅,則A02辦理繼承登記所生費用及逾期罰鍰均屬遺產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由王穗容所遺遺產中支付。⒋附表四編號6、7部分:
關於編號6、7為A02個人應繳房屋稅捐及罰鍰,有新竹市稅務局房屋稅繳款書(見家繼訴卷二第81-83頁)可參。
此部分非遺產費用,不得自王穗容所遺遺產中支付。
(四)關於A001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為何部分:⒈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⒉A001與王穗容於59年6月7日結婚,婚後並未以契約訂立夫
妻財產制,故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之夫妻財產制。王穗容於110年8月21日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已歸於消滅,A001以斯日為基準,主張分配夫妻之剩餘財產差額,自屬有據。
⒊兩造對於王穗容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A001婚後財產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均不爭執。王穗容於基準日婚後財產為1,603萬5,843元;A001於基準日婚後財產為734萬7,270元。則A001得請求分配金額為4,34萬4,318元【(16,035,843-7,347,270)÷2=4,344,318】。
⒋惟王穗容及A001繼承人均為A02及A03二人,依前所述,A02
、A03均同屬王穗容及A001繼承人,依民法第344條規定,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A001繼承人即A02、A03所負前開金錢債務及王穗容繼承人即A02、A03公同共有金錢債權亦應混同而消滅。A001請求A02、A02給付前開金額,尚屬無據。
(五)關於A02是否得請求分割王穗容遺產部分;⒈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⒉本院審酌王穗容王穗容所遺遺產如附表三各編號本院認定
欄所示,不動產部分按附表五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其餘性質本屬可分,就A02、A03代墊遺產費用應先行由遺產中分配外,其餘部分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得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肆、綜上所述,A02請求分割遺產部分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本請求及反請求請求給付金錢部分,均因混同而消滅,均應予駁回。又A02其餘請求駁回部分、A001反請求駁回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均失所附麗,均應倂予駁回。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附表一:被繼承人王穗容婚後財產編號 財產種類 項目 項目名稱 A001、A03主張 A02主張 爭執與否 本院認定 出處 1 積極財產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3,272,550元 3,272,500元 不爭執 3,272,500元 重家財訴卷第161頁、家繼訴卷一第333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463,538元 463,538元 不爭執 463,538元 家繼訴卷一第141頁、第339頁 3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1,448,766元 1,448,766元 不爭執 1,448,766元 家繼訴卷一第261頁 4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949,729元 949,729元 不爭執 949,729元 家繼訴卷一第263頁 5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0 0 不爭執 0 家繼訴卷一第259頁、第265頁 6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128,759元 128,759元 不爭執 128,759元 家繼訴卷一第63頁、第269頁 7 投資 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1,858股價值18,580元) 18,580元 18,580元 不爭執 18,580元 家繼訴卷二第187頁 8 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9股(159股×24.65元=3,919) 3,919元 3,919元 不爭執 3,919元 家繼訴卷一第247頁 10 土地 新竹市○○段000地號 13,826,000元 13,826,000元 不爭執 13,826,000元 家繼訴卷一第233頁至第234頁 11 新竹市○○段000地號 家繼訴卷一第235頁至第236頁 12 建物 新竹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 家繼訴卷一第237頁至第238頁 13 新竹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 家繼訴卷一第239頁至第240頁 14 新竹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8樓) 家繼訴卷一第241頁至第242頁 15 消極財產 房貸 台北富邦銀行(王穗容死亡時餘額) -4,075,948元 -4,075,948元 不爭執 -4,075,948元 家繼訴卷一第409頁至第411頁
附表二:A001婚後財產編號 財產種類 項目 項目名稱 A001、A03主張 A02主張 爭執與否 本院認定 出處 1 積極財產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函覆:4,134,276元) 1,210,378元 1,210,378元 不爭執 1,210,378元 重家財訴卷第161頁 2 台灣銀行活存(函覆:40,728元) 40,728元 40,728元 不爭執 40,728元 重家財訴卷第149頁 3 台灣銀行定存(函覆:450萬元) 4,500,000元 4,500,000元 不爭執 4,500,000元 重家財訴卷第151頁 4 台灣銀行美金定存(函覆:美金5,000元即台幣14萬) 140,000元 140,000元 不爭執 140,000元 重家財訴卷第153頁 5 台灣銀行美金活存(函覆:美金12,323.93元) 344,454元 344,454元 不爭執 344,454元 重家財訴卷第155頁 6 台灣銀行人民幣(函覆:人民幣2,952.38元即台幣12,707元) 12,707元 12,707元 不爭執 12,707元 重家財訴卷第155頁 7 台灣銀行日幣(函覆:日幣5元即台幣1元) 1元 1元 不爭執 1元 重家財訴卷第155頁 8 郵局存簿 172,348元 172,348元 不爭執 172,348元 重家財訴卷第195頁 9 保單價值準備金 富邦人壽保單末3碼5-01(函覆:592,041元) 592,041元 592,041元 不爭執 592,041元 重家財訴卷第175頁 10 富邦人壽保單末3碼6-01(函覆:334,613元) 334,613元 334,613元 不爭執 334,613元 重家財訴卷第175頁
附表三:被繼承人王穗容所遺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種類 項目 項目內容 A02主張 A001、A03主張 爭執與否 本院認定 分割方法 出處 1 積極財產 土地 新竹市○○段000地號 100000分之110 100000分之110 不爭執 100000分之110 按附表五應繼分比例分割 家繼訴卷一第233頁至第235頁(未辦繼承登記) 2 新竹市○○段000地號 100000分之2584 100000分之2584 不爭執 100000分之2584 同上 家繼訴卷一第235頁至第237頁(未辦繼承登記) 3 建物 新竹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 100000分之1642 100000分之1642 不爭執 100000分之1642 同上 家繼訴卷一第237頁至第239頁(未辦繼承登記) 4 新竹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 100000分之1642 100000分之1642 不爭執 100000分之1642 同上 家繼訴卷一第239頁至第241頁(未辦繼承登記) 5 新竹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8樓) 1分之1 1分之1 不爭執 1分之1 同上 家繼訴卷一第241頁至第243頁(未辦繼承登記) 6 保險金 富邦人壽保單0000000000-00 2,122,010元 2,122,010元 不爭執 2,122,010元(以實際理賠金額為準) 由A02先行分配60,567元、A03先行分配1,043,529元,其餘金額由兩造按附表五應繼分比例分割 家繼訴卷二第393頁 7 富邦人壽保單0000000000-00(受益人遠、嘉) 美金32,286元 0 爭執 0 家繼訴卷一第169頁 8 南山人壽保單Z000000000 美金23,807元 美金23,807元 不爭執 美金23,807元(含增值回饋分享金)以實際賠付金額為準 按附表六應繼分比例分割 家繼訴卷二第215頁 9 存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25元 125元 不爭執 125元(含孳息) 同上 家繼訴卷一第333頁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7元 7元 不爭執 7元(含孳息) 同上 家繼訴卷一第141頁、第339頁 南非幣8.29元 南非幣8.29元 南非幣8.29元(含孳息) 同上 11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300元 300元 不爭執 300元(含孳息) 同上 家繼訴卷一第259頁、第261頁 12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607元 607元 不爭執 607元(含孳息) 同上 家繼訴卷一第259頁、第264頁 13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0 0 不爭執 0 家繼訴卷一第259頁、第265頁 14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美金0.23元 美金0.23元 不爭執 美金0.23元(含孳息) 按附表五應繼分比例分割 家繼訴卷一第269頁 15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 人民幣0.28元 人民幣0.28元 不爭執 人民幣0.28元(含孳息) 同上 家繼訴卷一第269頁 16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 218元 218元 不爭執 218元(含孳息) 同上 家繼訴卷二第119頁 17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 847元 847元 不爭執 847元(含孳息) 同上 家繼訴卷二第287頁 18 股票 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2,076) 2,076股 2,076股 不爭執 2,076股(含孳息) 同上 家繼訴卷二第185-187頁 19 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9股 159股 不爭執 159股(含孳息) 同上 家繼訴卷一第247頁 20 消極財產 貸款 台北富邦商銀行(以110年8月21日為基準日) -4,075,948元 -4,075,948元 不爭執 -4,075,948元 同上 家繼訴卷一第411頁附表四:
編號 當事人 項目 A001、A03主張 A02主張 爭執與否 本院認定 1 A03代墊 醫療住院、喪葬費 -754,805元 -754,805元 不爭執 -554,805元 (扣除附表四編號220萬元) 2 清償房屋貸款 110.09-113.03 -101,804元 -101,804元 不爭執 -101,804元 3 房屋大樓管理費 110.09-113.03 -108,562元 -108,562元 不爭執 -108,562元 4 113.04-114.07代墊房屋貸款、火險保費、水電瓦斯費用 -278,358元 -278,358元 不爭執 -278,358元 5 A02代墊 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遺產管理費 0 -55,000元 爭執 -55,000元 6 111年房屋稅與罰款 0 -2,057元 爭執 0 7 112年房屋稅 0 -1,838元 爭執 0 8 登記及書狀費用 0 -1,508元 爭執 -1,508 9 繼承逾期登記罰鍰 0 -4,059元 爭執 -4,059元附表五:
編號 當事人 應繼份比例 1 A02 1/3 2 A03 1/3 3 A001繼承人即A02、A03 1/3(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