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 告 廖運修即廖運修建築師事務所
李隆鈞即元鼎建築師事務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複代理 人 劉耀文律師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雅婷被 告 財團法人新竹縣崇智人文與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邱增雄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