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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 告 上品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源佳被 告 螢達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0日送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給付修補費用
裁判日期: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