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 告 蘇秀華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複代理人 陳興蓉律師被 告 邱暐婷
李輝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複代理人 韓尚諭律師被 告 張又心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