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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監宣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蔡哲安關 係 人 階孟妹

蔡萼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伊為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萬元,並應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以及聲請人及其父母、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未婚、無子女亦請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