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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監宣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8號聲 請 人 廖珮嵐相 對 人 廖松光關 係 人 廖雯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1 項第4 款、第9 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松光戶籍設於台南市○○區○○街00巷00號11-2,且據聲請人表示相對人目前居住於該戶籍址,聲請人欲處分之不動產則坐落於屏東縣長治鄉,均非本院所轄,有聲請狀、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相對人住居所所在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