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763號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代 理 人 陳奕銘相 對 人 劉吉敏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之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100000分25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