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藝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鄒洪洲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竹簡調字第70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竹簡調字第70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4日調解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4日庭訊時藐視法庭,又以言語辱罵聲請人,然本件(即本院111年度竹簡調字第704號損害賠償事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刑事案件已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攸關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竹簡調字第70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