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竹簡調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調字第137號原 告 黃順志被 告 徐佩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被告亦為共有人之一,被告濫用土地法第34條之1,欲辦理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惡意併吞系爭土地,爰請求確認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不存在。

三、然查,依據本院職權調閱之系爭土地第一類土地謄本,系爭土地並無任何地上權登記,原告之訴即無權利保護必要,且其情形無從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日期: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