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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竹簡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159號原 告 曾煥琮被 告 郭智育

王張富美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浩宇

莊春錦陳璧連

李曉嵐余光三林昆霖黃明憲洪秀鑾陳憲隆洪國富吳瑞珍王雅汶杜梅貴鄭錝錤鍾詠梅黃惠瑜湯鳳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同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宣判,惟本件部分被告應有部分已移轉給原告,然該部分被告及原告均未聲請承當訴訟,導致已將應有部分移轉給原告之被告仍為當事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