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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竹簡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220號原 告 朱燕惠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被 告 朱清平 住○○市○○區○○路○○巷00弄0號 0樓

朱威亮朱森榆

朱森楠

朱玉鈴朱慶錩

朱慶源朱筱萍朱筱筠

朱燦榮

朱世隆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清全被 告 朱健誠

朱筠尹曉嵐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3年12月2日宣判,嗣原告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原告既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