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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竹簡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340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林家宇被 告 周本裕

蔡篤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