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449號原 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訴訟代理人 陳律均律師
謝建弘律師趙天昀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租國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一行至第二行中關於「29-1」記載,應更正為「9-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