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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竹簡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574號原 告 陳森榮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被 告 邱芷薰即邱金秀(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原告係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訴,惟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10年9月25日已死亡,有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性名更改資料在卷可稽。據此,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規定,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