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竹簡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577號原 告 陳家韋被 告 盧道明

李宗林賴美文毅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洪志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六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李宗林、盧道明連帶負擔百分之11;由被告盧道明負擔百分之21;由被告賴美文、李宗林、盧道明負擔百分之48;由被告負擔被告賴美文、李宗霖負擔百分之2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毅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判決,而觀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確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