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竹簡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539號原 告 桃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弘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宏間請求遷讓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6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證,依上說明,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