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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竹簡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626號原 告 張裕棋即張裕鵬被 告 張輝埤訴訟代理人 張盛偉

王尊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有關原告請求代墊房屋稅之總金額及被告為時效抗辯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