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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竹司他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司他字第25號原 告 黃添財上列原告與被告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曾雲秋間關於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準此,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再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同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決議意旨參照)。又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判可資參照)。末按,原告起訴後聲請訴訟救助獲准,嗣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者,因原告本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裁判費,自無從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3分之1。故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決議意旨參照)。又調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同法第84條第2項、第423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與同法第83條所定同屬當事人得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之情形,依上開實務見解,於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亦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當事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在案,上開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原告敗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嗣原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374號移付調解,以112年度上移調字第370號調解成立終結,調解筆錄並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在案。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院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之人徵收之。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迭有變更,於111年2月25日確認聲明為㈠被告曾雲秋應將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及同段671建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經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於110年9月14日以東地字第11533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86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㈡被告均達公司應將系爭房地權利範圍全部,以買賣為原因,於110年2月19日經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返還登記予原告。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160,000元【計算式:860000+0000000=0000000,原告就抵押權塗銷之利益及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利益之總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984元,又上開裁判費因原告受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嗣原告不服全部提起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又上開裁判費亦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後該事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移調字第370號成立調解,且調解筆錄內容第六點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意指原由兩造當事人各自預先支出之費用於調解成立時,則由該支出之當事人自行負擔而言。查原告因訴訟救助未預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依前開規定,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上訴費用,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92,976元【計算式:61984+(92976×1/3)=92976】,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裁判日期:202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