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調字第349號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代 理 人 陳振盛相 對 人 王誌宏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15,001元,原告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竹市○區○○路000號,然以該地址送達之訴訟文書,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且被告於起訴前,住所已遷入臺中市東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