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調字第404號聲 請 人 黃秉澤即黃韋豪相 對 人 羅章銓即麥可傑森寵物店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街0號,本件消費關係發生地亦係在新北市○○區○○街0號,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參附件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申訴要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及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