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竹小字第12號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被 告 徐嘉櫻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電信費用及專案補貼款共新臺幣(下同)59,876元,有原告提出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等影本在卷可稽,應堪以認定。
二、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44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電信業者以提供行動通信網路系統發送、接收、傳遞電磁波之方式,供其用戶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網路訊號,並基此向其用戶按月收取通話費、上網費、月租費,則該行動通信網路系統自屬電信業者營業上供給之「商品」,且現今社會行動通信業務蓬勃發展,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性,應認電信業者所提供予用戶之行動通話網路系統,亦為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之「商品」,即有該條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又專案設備補貼款之約款,乃係就消費者如有違反該約款內容時,應給付電信公司多少款項之約定,其真意究係電信公司提供商品之代價或係雙方約定之違約金,應依個案事實而定。如從該條款之原因事實(例如:手機之原始價格與購買時受優惠之價格)、經濟目的(例如:約定補貼之旨如何),及其他一切情事,加以探求,得確認系爭貼補款實質上確係電信公司提供手機之代價,即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審查意見參見)。據此,專案補貼款約款之真意,自應探求確認究係電信公司提供商品之代價或係雙方約定之違約金而認定,不能逕認係違約金之約定。再者,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146條定有明文。此從權利應包括已屆期之遲延利息在內。債務人於時效完成時,得行使抗辯權。一經行使抗辯權,該當權利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亦隨之而消滅。
三、查原告請求之電信費用債權係在106年12月12日之前,有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可稽,是該電信費用債權之請求權時效至遲於108年12月12日即已罹於時效。而原告係於111年6月8日始送達通知被告受讓債權,再於111年8月2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訴訟(聲請發支付命令),此有原告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暨回執可稽,並有支付命令聲請狀本院收文戳章可憑,顯然原告之電信費用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據此,被告為時效消滅之抗辯,而拒絕給付,即屬有據。
四、第查,觀諸原告提出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所載專案為:限NP 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並載明「本專案生效後30個月內不得退租(含..因違約..致遭停機者)..倘有上述情形者需繳交專案補貼款NT$19,000。實際應繳之專案補貼款..計算公式:專案補貼款×(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約定日數)=實際應繳專案補貼款」,堪認系爭專案補貼款係電信公司於訂約時提供補貼款專案手機,使消費者得於申辦門號以優惠價格(即依市價扣除補貼款)取得手機,實質上應係電信公司提供手機之代價,核仍屬電信公司提供商品之代價,而非屬違約金之約定,故亦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短期時效之適用。而原告請求之專案補貼款債權亦係在106年12月12日之前,有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可稽,是該專案補貼款債權之請求權時效亦至遲於108年12月12日即已罹於時效。
原告亦係於111年6月8日始送達通知被告受讓債權,再於111年8月2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訴訟(聲請發支付命令),此有原告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暨回執可稽,並有支付命令聲請狀本院收文戳章可憑,顯然原告之專案補貼款債權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消滅。據此,被告為時效消滅之抗辯,而拒絕給付,亦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用、專案補貼款共59,87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