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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竹小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241號原 告 吳玫珍被 告 沈唯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