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448號原 告 中山文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駱慧貞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芬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