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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竹小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657號原 告 科學貴族A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昆鴻被 告 高明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判決科學貴族A棟大樓管理委員會不存在確定,是原告已非非法人團體,不具有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駁回原告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