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續字第1號請 求 人即 原 告 魏伯如相 對 人即 被 告 黃筱璇
柯宏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李文傑律師複 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79號),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在本院成立訴訟上和解,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請求駁回。
二、請求訴訟費用由請求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訴訟上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應自和解成立之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即明。經查,本件請求人前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79號受理在案(下稱:本案訴訟),嗣兩造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成立訴訟上和解(下稱:系爭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詳本案訴訟卷第353頁至第354頁,下稱:系爭和解筆錄),而請求人於112年3月21日向本院具狀請求本院繼續審判(詳本院卷第9頁),未逾自和解之日起算30日之不變期間,合於前揭規定,先予敘明。
二、第按法院受理請求繼續審判,應先調查其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是否合法,經認為合法後,再就請求繼續審判有無理由(即實質上有無繼續審判之原因),加以審究,必經查明有請求繼續審判之法定理由後,始得就本案為辯論及裁判(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7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是請求繼續審判,係以使訴訟上之和解失其效力為目的。因之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除係不合法不能補正或不為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外,訴訟上之和解有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須作實體之審判,倘認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法院即應以判決駁回其請求(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199號裁定要旨及同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6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請求人主張:「系爭和解筆錄第3項和解內容,相對人要求請求人日後在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門口安裝的監視器不得拍攝到相對人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門口的抿石子地板,然系爭和解筆錄第1項內容,僅限制相對人在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門口『右上方』安裝之監視器(即監視器C)不得拍攝到請求人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門口騎樓的地磚,相對人並沒有進一步承諾,日後在園後街89巷17弄5號門口安裝之『任一』監視器,均不拍攝到請求人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門口騎樓的地磚,若相對人將門口右上方監視器C拆除,改在門口其餘位置安裝監視器,恐將不受系爭和解筆錄第1項拘束,違背誠實信用與公平原則。針對此項重要爭點,相對人模糊空間隱藏其詞沒有說明,誤導請求人對此重要爭點有錯誤的認知而為和解,且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和解後又變動其在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門口左上方安裝之監視器(即監視器B)鏡頭角度,朝請求人住家方向調整,爰向本院請求繼續審判」等語,應認請求人已敘明其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4項及第501條第1項之規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請求人主張系爭和解筆錄第1項部分有前述得撤銷之情形,其請求繼續審判合法,揆諸前揭規定及實務見解,應由本院就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有無理由,為實體判斷。
貳、實體方面:
一、請求人主張:
㈠、兩造於112年3月20日就本案訴訟達成訴訟上和解,其中系爭和解筆錄第3項和解內容,相對人要求請求人日後在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門口安裝的監視器不得拍攝到相對人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門口的抿石子地板,然系爭和解筆錄第1項內容,僅限制相對人在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門口「右上方」安裝之監視器C不得拍攝到請求人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門口騎樓的地磚,相對人並沒有進一步承諾,日後在園後街89巷17弄5號門口安裝之「任一」監視器,均不拍攝到請求人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門口騎樓的地磚,若相對人將門口右上方監視器C拆除,改在門口其餘位置安裝監視器,恐將不受系爭和解筆錄第1項拘束,違背誠實信用與公平原則。針對此項重要爭點,相對人模糊空間隱藏其詞沒有說明,誤導請求人對此重要爭點有錯誤認知而為和解。
㈡、本案訴訟第四次開庭後,有一天請求人進出家門抬頭看相對人在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門口左上方安裝之監視器B,突然發現監視器B的紅外線直接籠罩在請求人的頭頂右上方,經與監視器B安裝當時之外觀照片比對,請求人方才驚覺監視器B的鏡頭有往下及往請求人家門口方向調整變動過。監視器B安裝當時的拍攝畫面已經很接近兩造騎樓之邊界,鏡頭倘經相對人往下及往請求人家門口方向調整,以現在數位監視器都是廣角鏡頭,甚至是超廣角鏡頭,合理推測有機會可以拍到請求人騎樓地磚及門口進出動靜,警察及監視器安裝業者也從夜間有開啟紅外線的監視器外觀照片研判監視器B有機會拍攝到請求人家門口。請求人早主張請求人家門口前的騎樓是請求人私人產權的土地,且請求人園後街住家建築使用執照第一頁記載建築面積處,騎樓是空白的,沒有登記任何坪數,也就是請求人園後街住家門口前鋪著地磚的空地是建物退縮的私人產權,係只有請求人一家、學生及家長等「特定人士」進出的「私人領域」,而非享有容積獎勵的透天店面騎樓必須開放供行人「非特定人士」通行的「公共領域」,請求人有權利主張相對人的監視器不得拍攝到請求人家騎樓的地磚及其進出門口的動靜。先前相對人已經有裝設監視器24小時監視請求人的先例,接著在本案訴訟第四次開庭和解協議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及平等原則,誤導請求人對重要爭點有錯誤的認知而為和解,到本案訴訟和解後又變動監視器B的鏡頭角度朝請求人住家方向調整,處處針對請求人,讓請求人感受不到相對人有和解誠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繼續審判,相對人應補充系爭和解書第1項為「相對人日後在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安裝的『任一監視器』均不得拍攝到請求人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門口騎樓的地磚」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兩造就本案訴訟於112年3月20日已成立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請求人欲主張繼續審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指出本件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然請求人之主張顯與和解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無關。再查,請求人主張系爭和解筆錄第1項係因相對人模糊空間隱藏其詞沒有說明,導致請求人有錯誤之認知,而有違背誠實信用及平等原則云云,然本件和解既由公正之法官為雙方主持程序,且請求人亦有委任專業之律師陪同,並提供專業之意見,和解筆錄亦由兩造再三確認,請求人顯無可能陷於錯誤認知。是以本件和解已成立,兩造既應受拘束,自不應許兩造任意以其他原因影響和解之效力及條件,否則即與法安定性有違,故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核屬無據,應依系爭和解筆錄所載內容處理本案紛爭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所明定。而訴訟上之和解,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同時亦為訴訟法上之訴訟行為,故其行為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75號判例意旨參照)。
所謂「私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例如:和解有內容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序良俗,或和解有詐欺、脅迫、錯誤(錯誤應受民法第738條之限制)等情形;所謂「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例如:和解之當事人無當事人能力或無訴訟能力、當事人不適格、訴訟代理人無特別代理權等情形,且上開無效或得撤銷原因之有無,悉依和解成立時之狀態決之,不包括和解成立前存在或和解成立後發生之事由在內。又和解契約成立後,除當事人之一方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外,不得以錯誤為理由,聲請撤銷之,此觀民法第738條之規定至明,從而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之情形,自無繼續審判之可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500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經查,請求人、相對人分別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5號之房屋所有權人,請求人前主張相對人在自家大門口與防火巷門口安裝監視器,拍攝請求人所有房屋之大門門口、大門前騎樓、空地及房屋防火巷出入門口,侵害請求人隱私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應將安裝在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建物大門、後門上方處之監視器拆除,相對人並應就其不法侵害請求人隱私權之侵權行為,賠償請求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30萬元,經本院以本案訴訟受理在案;相對人則否認有侵害請求人之隱私權,辯稱其裝設監視器目的係為維護自身生命及財產之安全等語;嗣兩造於本案訴訟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和解內容為:「一、被告(即相對人)在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右上方裝設之監視器拍攝畫面願在和解成立後7日內調整至不拍攝到原告(即請求人)所有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住家門前如附件所示騎樓地磚所在的位置,如有違反願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3萬元。二、被告在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後方防火巷方向裝設之監視器拍攝畫面願在和解成立後不再往原告住家後門方向調整,如有違反拍攝原告所有上開住家後門進出畫面情形,願給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3萬元。三、原告日後如在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住家裝設監視器,承諾不拍攝被告所有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前方騎樓抿石子所在的位置,如有違反拍攝情形,願給付被告懲罰性違約金3萬元。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案訴訟全卷卷宗核閱綦詳,可知本案訴訟之重要爭點,即係「相對人為維護住居安全而於其房屋大門口、後方防火巷門口裝設監視器進行攝錄,是否侵害與其相鄰而居之請求人隱私權」,而兩造嗣經權衡,就此隱私權保障與住居安全維護之衝突,互為讓步,約定限制相對人裝設於其房屋大門口上方之監視器C拍攝範圍(即系爭和解筆錄第1項之內容)與其裝設於房屋後方防火巷大門口上方之監視器拍攝範圍(即系爭和解筆錄第2項之內容),另就請求人日後欲於自家房屋裝設向相對人住家方向拍攝之監視器亦為拍攝範圍限制之約定(即系爭和解筆錄第3項之內容),並均約定就兩造若有違上開約定,即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而成立系爭和解以解決本案訴訟之紛爭。
㈢、請求人雖主張系爭和解筆錄第1項之內容僅限制相對人就「監視器C」不得拍攝請求人家門前騎樓地磚,系爭和解筆錄第3項卻限制請求人日後「任一」監視器之裝設不得拍攝相對人住家門前抿石子地板,違背誠實信用及平等原則,而相對人誤導請求人,使請求人對於上開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云云,惟查:
1、本院於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本案訴訟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錄音內容,其中對於系爭和解筆錄第3項約定之協議過程各方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詳本院卷第60頁),可見該日進行系爭和解筆錄第3項和解內容協商時,兩造均親自到庭並均委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於本院向請求人詢問是否願意依相對人提出之請求,承諾未來請求人若裝設監視器亦不會拍攝到相對人住家,請求人亦為應允,其後請求人之訴訟代理人提出應對於限制請求人拍攝範圍為限縮之建議,兩造始以如上開系爭和解筆錄第3項所示之內容成立和解,足見請求人係在具有專業法律背景之律師提供意見分析利弊得失,經深思熟慮後,自願讓步以終結訴訟,其就兩造間如何調和隱私權保障與住居安全維護之衝突所作成之和解內容及條件應知之甚詳,尚難認相對人有何違反誠信原則或誤導請求人使之就系爭和解之重要爭點有陷於錯誤之情事,灼然甚明。
2、再者,系爭和解筆錄第1項雖僅限制相對人就監視器C之拍攝角度,惟係就相對人當時已裝設朝向請求人住家方向之監視器C攝錄之範圍,在成立和解後不得拍攝到請求人所有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住家門前之騎樓地磚所在位置,已涵蓋請求人房屋之大門口、門前騎樓間所形成之空間範圍免受相對人裝設監視器侵擾用意,則相對人認請求人日後如在住家門前某處裝設監視器,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受他人探知相同處境下,亦希冀請求人不得攝錄到相對人所有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前方騎樓抿石子所在位置,俾以維護雙方各自所有之隱私權,難認有悖於誠實信用及平等原則。況相對人日後若有再設置其他監視器侵害請求人隱私權之行為時,請求人尚非不得以此系爭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之新事實,另行對相對人提起訴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權利本即不因系爭和解筆錄第1項約定內容有所受限,亦難認兩造間就系爭和解筆錄之約定有何顯失公平之情事存在。從而,請求人主張其對於系爭和解之重要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系爭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洵屬無據。
㈣、請求人雖主張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和解後又變動監視器B之鏡頭角度,朝請求人住家方向調整,有機會可拍到請求人住家騎樓地磚及大門進出動靜,感受不到相對人有和解之誠意云云,並提出監視器B外觀相片數幀為證。然查:
1、依前揭說明,無效或得撤銷原因之有無,悉依和解成立時之狀態決之,不包括和解成立前存在或和解成立後發生之事由在內,而觀諸請求人提出之監視器B外觀相片,均為112年4月間所拍攝(詳本院卷第23頁至第29頁),則請求人上開主張,係系爭和解於112年3月20日成立後所發生之事由,當無從據為系爭和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2、又依上開相片,可見相對人於其房屋大門口左上方、右上方分別設置監視器B與監視器C,鏡頭分別朝向相對人房屋左右兩側方向攝錄,即監視器C係朝向請求人住家方向為攝錄,監視器B則朝向新竹市園後街89巷17弄巷底為攝錄,則監視器B之鏡頭方向既係朝向請求人住家另一方向為攝錄,縱使監視器B較諸初裝設時之方向略為調整,惟該監視器是否確如請求人所述即會攝錄到請求人住家門口,亦僅見請求人主張「現在數位監視器都是廣角鏡頭,甚至超廣角鏡頭,合理推測『有機會』可以拍到」、「警察及監視器安裝業者均推測『有機會』拍攝到請求人家門口」云云,並未提出積極事證為佐,自無從憑其個人主觀臆測,為有利於其之認定,則其主張監視器B攝錄到請求人住家出入口乙節,實亦存疑。
3、再按隱私權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6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參酌本案訴訟重要爭執之點在於「相對人為維護住居安全而於其房屋大門口、後方防火巷門口裝設監視器進行攝錄,是否侵害與其相鄰而居之請求人隱私權」,嗣兩造約定以限制相對人所裝設特定監視器攝錄角度及範圍之方式(即系爭和解筆錄第1項、第2項)成立系爭和解,應認請求人彼時亦認隱私權之保護,以上開方式即足保障,始與相對人就本案訴訟達成訴訟上和解,自無從於系爭和解成立後再以相對人有調整監視器B為由,執為系爭和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㈤、準此,請求人復未就有關系爭和解存在無效或得撤銷原因之事實,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應認系爭和解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之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存在,則其請求就本案訴訟繼續審判,核屬無據,要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系爭和解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存在,從而請求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就本案訴訟請求繼續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婕附表:
被告(即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剛才柯先生(即相對人柯宏勳)有跟我提到,這邊希望一次地解決紛爭,那看是不是說,原告(即請求人)也在和解筆錄上承諾說她架設的監視器不會拍攝到被告的住家? 法官 她也有架設監視器是嗎? 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目前沒有,我是說如果之後…這件案子結束之後… 法官 那我們之後再說這塊,這就是大家的感覺,就是… 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變成之後再進來找庭上處理這件事情。 法官 對阿那就是再來處理…原告願意這樣確認嗎? 原告 願意。 法官 「原告日後如在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住家裝設監視器,承諾不拍攝被告所有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住家進出畫面,如有違反拍攝情形,願給付被告懲罰性違約金3萬元」,就大家互相。 原告訴訟代理人 法官,因為我們約束被告是騎樓地磚,如果被告約束我們,是不是也是可以騎樓地磚… 法官 好,「承諾不拍攝被告房屋前方騎樓地磚」,我看看他家前面有騎樓嗎?它不是地磚,算是抿石子…「承諾不拍攝被告所有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房屋前方騎樓抿石子所在的位置」。這樣子你們有沒有意見? 原告訴訟代理人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