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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578號聲 請 人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吳逸騹相 對 人 彭陳霖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裁定移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彭陳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106年9月2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彭陳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彭陳名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0日死亡,為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本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便釐清所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並提出欠款記帳明細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與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彭陳名已於106年9月20日死亡,相對人彭陳霖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據在卷可參,並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被繼承人親等關聯資料與本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足稽。基此,本件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而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日期: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