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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673號聲 請 人 張婉娟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柳素珠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陳柳素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及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柳素珠遺產之報酬合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柳素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柳素珠(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11年2月7日擔任遺產管理人以來,從事職務如下:編製遺產清冊、請領相關資料、撰寫家事公示催告聲請狀、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向遺囑執行人索取遺囑後以存證信函通知受遺贈人於公示催告期限內向遺產管理人聲明是否願受遺贈、繳納房屋稅、參與訴訟程序(本院112年度竹調字第4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調解期日2次、撰寫陳報狀1份,因調解成立終結)等事宜,後續尚有進行共有物分割相關登記程序、繳納土地增值稅、結清金融機構存款、結算遺囑執行人報酬、清償債務及代墊費用後將剩餘遺產移交國有財產署,本件遺產管理事務應屬繁複,聲請人進行遺產管理時間亦非短暫,再本件遺產價值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037,873元,請求依財政部頒訂之代管無人承認遺產繼承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規定以遺產總值1.5%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195,568元,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又法院為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此觀同法第182條之規定自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遵行職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本院裁定、調解筆錄、遺產處理明細表、經公證代筆遺囑、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鑑價報告函、存證信函、儲金簿、匯款申請書、規費徵收聯單、建物登記謄本、領款簽收單、收據(以上均為影本)等件在卷足憑,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190號及111年度司繼字第377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公示催告期間業已期滿,聲請人亦已交付遺贈物及清償部分債權,故聲請人以此理由,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符合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

㈡、惟聲請人主張依財政部頒定之「代管無人承認遺產繼承作業要點」所定遺產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5之計算標準,請求本院依該標準核定管理報酬等語。然按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依該要點第1 點之內容觀之,係為執行法院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署(下稱辦事處),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所制訂,故該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應僅國有財產署或辦事處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始適用之,如非國有財產署或辦事處,本院認應斟酌案件之難易程度、遺產管理人所付出心力及勞務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產案件而需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程序等,依比例原則就個案為公平、妥適、合理之酌定。

㈢、再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除已執行例行性之遺產清查程序、收受相關函文外,另參與分割共有物調解程序,嗣後尚待完成之管理事務如後續登記程序、繳納稅捐、結清金融機構存款、交付剩餘遺贈物、與受遺贈人結算代墊相關費用、將剩餘遺產移交國有財產署等,衡酌本件遺產管理雖屬繁瑣然尚非複雜,聲請人參與調解程序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與一般訴訟程序有別,再參酌聲請人處理遺產時間迄今約2年、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預計完成時間尚非久長,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共計150,000元,應為適當,而前開管理報酬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㈣、末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再報酬金額之多寡係由本院依職權酌定,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故就不准許之部分,不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日期:202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