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79號聲 請 人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釗泓相 對 人 呂源通
呂晨宇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呂源通、呂晨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楊朝君(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8月31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朝君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朝君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死亡,相對人呂源通、呂晨宇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為合法繼承人,然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借據暨授權約定書影本、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朝君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楊朝君已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死亡,相對人呂源通、呂晨宇為被繼承人楊朝君之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據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被繼承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執此,本件相對人呂源通、呂晨宇既係被繼承人楊朝君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呂源通、呂晨宇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