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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27號聲 請 人 吳文碩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倪燕菁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倪燕菁(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死亡,生前遺有財產,然其遺產項目、債務數額及來源等尚需相當時間整理與釐清,實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

2 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日期: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