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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04號聲 請 人 吳文碩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號「111年度司繼字第42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司繼字第30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日期: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