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690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即被繼
承人劉宏富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沈立忠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劉宏富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劉宏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宏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 項後段、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 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宏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87年11月28日死亡,因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完成本院以88年度家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程序,又被繼承人有一大陸地區繼承人劉宏貴向本院聲明繼承,經本院89年度聲繼字第15號准予備查在案。然因劉宏貴多次未補正聲請人要求之文件致其不能領取遺產,今被繼承人所遺美金存放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保管箱,因被繼承人已無遺款足以繳納保管箱費用,聲請人欲將被繼承人所遺美金兌換為現金後存入被繼承人遺款後由國庫保管,待後續繼承人補件後再移交遺產予繼承人,爰聲請准聲請人變賣上開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據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收支明細、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暨登報、本院上開准予備查函文、聲請人審核通知函稿等件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查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遺留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且對被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期限已滿,尚待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之職務,本件遺產非經以變賣遺產換價為現金之方式不能移交遺產之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所示遺產,自屬有據,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附表:
被繼承人遺產 變賣方式 存放於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保管箱美金3200元 兌換為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