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97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劉振華死亡,向本院聲請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狀上未載明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劉振華之繼承人為何人及人別資料,前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月11日裁定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相關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