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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148號聲 請 人 林桂明即明容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容科技有限公司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所定有明文。再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第334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在案,陳報清算人就任等語。

三、查因聲請人並未檢附股東名冊、清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清算人就任後以公告方式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乃經本院於112年8月1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逾期即駁回聲請。該函文已於112年8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上開資料或具狀說明,爰依上開規定,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