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151號聲 請 人 甘逸偉即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二日完結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2日就任為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63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33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2年8月12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該公司尚有訴訟進行中,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3年2月12日完結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