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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172號聲 請 人 沈燕真即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完結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沈燕真,奉鈞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9日112年度司司字第61號裁定聲請核准在案。因清算程序繁瑣,懇請鈞院准予清算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98年9月7日就任為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嗣經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103號、100年度司司字第55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43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6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02年度司司字第23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50號、103年度司司字第38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04年度司司字第44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42號、105年度司司字第48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52號、106年度司司字第34號、106年度司司字第109號、107年度司司字第48號、107年度司司字第162號、108年度司司字第32號、108年度司司字第120號、109年度司司字第44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33號、110年度司司字第41號、110司司字第134號、111年度司司字第50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67號、112年度司司字第6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2年9月6日完結清算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審核無誤,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3年3月6日完結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裁判日期:202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