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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賴盟勳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又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87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出具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等件影本,惟並未提出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簿及股東會出席人員簽到簿,故從形式上觀之尚難認定聲請人業已被合法選任為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且聲請人亦未向本院為就任清算人及就任日期之聲報,參諸前開說明,自尚不能認為其係合法之清算人。綜上,本件聲請人既未向本院聲報就任,自無從起算6個月之清算期限,故聲請人為清算展期之聲請,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裁判日期: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