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司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243號聲 請 人 郭慧婷即邁得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邁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8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是若未待報明債權公告期間屆滿,即聲報清算完結,自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郭慧婷即邁得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曾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211字第112100019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已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0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資料,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清算人曾於112年10月20日、21日、23日三日刊登公告催告邁得科技有限公司債權人,應於三個月內聲報債權,有清算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報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個月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相關表冊並於112年12月4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顯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並由清算人即聲請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