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71號聲 請 人 李協成即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前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現已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清算完結。
為此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分配報告表、110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股東暨監察人同意書、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清算人辭任書、股東名簿、調解筆錄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查其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司字第137號准予備查在案。惟查,聲請人未能提出已清償負欠債權人莊文玉債務之釋明文件,且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112年4月28日北區國稅竹北服字第1120302859號函,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尚有欠稅新臺幣1,215,795元,又聲請人於112年6月7日亦具狀表示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稅等節,是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即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