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577號債 權 人 鄒歷傑上列債權人鄒歷傑與債務人林光恆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有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強制執行聲請部分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之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鄒歷傑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將債務人林光恆所有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標的,囑託本院執行。惟債權人並未依本院112年9月23日函向地政事務所預繳指界費用、亦未預納鑑價費用,然該通知業於112年10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未就前揭事項為補正,致使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爰依首揭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