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聲字第1246號債 權 人 邱秀雄債 務 人 邱坤城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執行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為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109年度司執字第36638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業已執行完畢,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經本院審核後,應由債務人負擔之執行費用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本程序費用一併在內,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新台幣265,140元。
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上。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 表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依 據 及 附 註 執 行 費 7,869 本院收據 警 員 旅 費 1,600 本院收據 測 量 複 丈 費 12,000 新竹市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 拆 屋 工 程 費 167,953 冠興工程行統一發票 建築師拆除執照申請服務費 75,000 林秉翰建築師事務所收據復 電 費 用 460 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 斷 水 費 用 258 台灣自來水公司繳費憑證 合 計 26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