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聲字第1258號聲 請 人 蘇明女相 對 人 羅盛東相 對 人 鍾玟龍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112年度司執字第40878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業已執行完畢,債權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經本院審核後,應由債務人負擔之執行費用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本程序費用一併在內,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新台幣15,605元。
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上。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 表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依 據 及 附 註 執 行 費 5,799 本院收據 警 員 旅 費 400 本院收據 代墊欠繳電費 8,044 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 復 電 規 費 1,362 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 合 計 1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