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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29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992號聲明異議人即 債務人 王祥瑞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14年9月1日分配表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獲配之金額,並無任何法院判決,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前業於113年2月2日陳報,僅因誤植文號,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又其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債權人或債務人依前開規定對分配表所為之異議,經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執行法院即應依該確定判決實施分配。原異議程序,即因該判決之確定而告終結;而原製作之分配表因異議程序而未確定之部分,則確定為依該確定判決內容分配。如原製作之分配表上所載債權,依該確定判決內容應為變更,經執行法院依判決內容重行製成分配表者,因分配表之全部內容均已確定,自無令債權人或債務人對依該確定判決所製作之分配表再行聲明異議之餘地。

三、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之不動產,因相對人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於112年10月31日拍定,拍定人於同年11月9日繳足拍賣價金,本院於112年12月27日製作分配表,並定於113年1月25日分配。嗣聲明異議人對分配表中之其他債權人即白景文之債權合法聲明異議,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故上述分配表中僅白景文之債權未確定,其餘部分則因無人異議確定,本院並已依法發款。而本院114年9月1日之分配表,僅就聲明異議人與債權人白景文之債權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87號民事判決主文內容更正分配,除分配之內容與確定之判決內容不符外,尚不容聲明異議人對其他數額再行異議,依前開說明,其異議顯非適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