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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38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8872號債 權 人 徐志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淑媛間聲請子女會面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出同法第4 條第1 項各款所列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及依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強制執行之聲請不符必備程式及要件者,固為得補正事項,惟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淑媛強制執行,惟聲請書狀所附執行名義為影本,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為補正,此通知於同年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從而,債權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裁判案由:聲請子女會面
裁判日期: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