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3942號債 權 人 牟敦杰債 務 人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政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其請求金額逾附表所示金額部分,應予駁回。
駁回部分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其執行應以該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準。未經確定判決判明之事項,執行法院不得逕為何種處分。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據以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確定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第一審判決)。系爭第一審判決作成後因債務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第二審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第三審民事裁定而告確定,是債權人得請求之內容,即應依前述裁判綜合認定。依系爭第一審判決主文所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506,133元;及債務人應自民國109年12月29日起至債權人回復原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102,440元(第2項)。債務人應自108年4月30日起至債權人復職日止,按月提撥6,336元至債權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第3項)。系爭第一審判決經債務人上訴後,債權人並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及縮減,經審理後,系爭第二審判決就前述上訴及訴之追加縮減,其主文係記載為: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關於債務人給付債權人超逾如後附表一「債務人應給付之薪資欄」所示金額,及提繳超逾附表二「債務人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金額部分,以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減縮及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第1項)。債務人應自108年4月30日起至債權人復職前一日止,給付債權人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及自附表三「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依債權人陳報,其回復原職之日為112年8月1日,則依前開內容,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額即如附表所示,債權人請求本金逾附表(本金部分)者,為無理由。又系爭第一審判決、系爭第二審判決主文關於附表(本金部分)編號1、2之金額,均無債權人得請求遲延利息之記載,故債務人縱有給付遲延情事,債權人亦不得就該部分金額請求債務人加付遲延利息。惟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中,另就附表(本金部分)編號1、2之金額請求債務人加付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顯已逾系爭第一審判決、系爭第二審判決主文之內容,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綜上,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其請求本金逾附表(本金部分),其請求利息逾附表(利息部分)之金額,均已逾執行名義內容,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於開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於112年8月25日具狀陳報及異議,已於112年8月4日給付債權人112年6、7月薪資,此部分亦經債權人同意,故嗣後之強制執行程序將就債務人此部分已給付金額予以扣除;債務人又稱已辦理補繳提撥債權人自108年4月起至112年5月31日止之勞保退休金,惟此部分尚待主管機關函覆後始能確認金額,如債務人確已提撥,其後之強制執行程序自應將已提撥金額再予扣除。至於債務人其餘異議,則需待前述事項辦理完畢確認尚應執行金額後始能一併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本金部分)編號 金額 備註 1 4,681,773元 薪資金額(參附表一),債務人應給付金額為①1,506,133元②自109年12月30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共31個月,每月102,440元。合計為4,681,773元。 2 289,059元 應提撥勞退金數額(參附表二),債務人應給付金額為①57,024元②10,275元③自109年9月至112年7月,共35個月,每月6,336元。合計為289,059元(與債權人請求金額相同)。 3 870,740元 自108年6月起至112年7月止之三節獎金,計有端午節獎金5期,每期51,220元;中秋節獎金4期,每期51,220元,年終獎金4期,每期102,440元。合計共870,740元。(利息部分)編號 計息本金 起息日 止息日 利率 1 51,220元 108年7月1日 清償日 年息5% 2 51,220元 108年10月1日 清償日 年息5% 3 102,440元 109年2月1日 清償日 年息5% 4 51,220元 109年7月1日 清償日 年息5% 5 51,220元 109年10月1日 清償日 年息5% 6 102,400元 110年2月6日 清償日 年息5% 7 51,220元 110年7月1日 清償日 年息5% 8 51,220元 110年10月1日 清償日 年息5% 9 102,440元 111年2月1日 清償日 年息5% 10 51,220元 111年7月1日 清償日 年息5% 11 51,220元 111年10月1日 清償日 年息5% 12 102,440元 112年2月1日 清償日 年息5% 13 51,220元 112年7月1日 清償日 年息5%附表一:
計算薪資期間 債權人按月得請求之薪資 應扣除於他處服勞務所得之金額 債務人應給付之薪資 108年4月30日起至109年2月9日 102,440元 0元 150萬6,133元(204萬8,800元-54萬2,667元),及自109年12月30日起至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於翌月5日給付10萬2,440元 109年2月10日至同年8月14日 102,440元 542,667元 109年9月1日起至債權人復職日前一日止 102,440元 0元附表二:
應提撥月份 債權人得請求按月提撥之勞退金數額 轉向他處服勞務,由他單位提撥之勞退金數額 債務人應提繳之勞退金 108年4月 211元 211元 108年5月至109年1月 6,336元 57,024元 109年2月至同年8月 6,336元 34,077元〔計算式:5,526(6+5/30)〕 10,275元〔計算式:(6,3367)-34,077〕 109年9月至債權人復職日前一日止 6,336元 每月6,336元附表三:
應給付年度 債權人得請求之獎金項目 債權人得請求之獎金數額 應給付日 遲延利息起算日 108年度 端午節獎金 51,220元 108年6月30日 108年7月1日 中秋節獎金 51,220元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1日 年終獎金 102,440元 109年1月31日 109年2月1日 109年度 端午節獎金 51,220元 109年6月30日 109年7月1日 中秋節獎金 51,220元 109年9月30日 109年10月1日 年終獎金 102,440元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6日 110年度 端午節獎金 51,220元 110年6月30日 110年7月1日 中秋節獎金 51,220元 110年9月30日 110年10月1日 年終獎金 102,440元 111年1月31日 111年2月1日 111年度至債務人復職前一日止 端午節獎金 51,220元 每年6月30日 每年7月1日 中秋節獎金 51,220元 每年9月30日 每年10月1日 年終獎金 102,440元 翌年1月31日 翌年2月1日附註:均以週年利率5%計算至清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