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9701號聲 請 人 蕭秉毅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亦菲間交付動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2年10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仍未為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